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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人才24条”配套细则出台
   2020-12-11 15:09:30    文字:【】【】【

来源:中山日报


今年4月,中山出台发布《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即“人才24条”,内容涵盖人才最关心关注的住房、入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等方面。12月9日,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针对“人才24条”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从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高层次人才配偶可随调

“人才24条”提出,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就业由用人单位负主体责任,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协调统筹,区分人才配偶原岗位性质,分别提出解决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了高层次人才配偶可以随调。

具体要求为,高层次人才的配偶为事业单位人员的,由高层次人才引进单位协调安排到人岗匹配的空编事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有空编接收但无相应岗位聘用的,可先聘用再逐步消化解决。

此项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已享受中山高层次人才待遇的人才,其配偶(下称“人才配偶”)为市外(含省外)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随调原则要求,符合《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由人才向其引进单位提出配偶随调申请,由引进单位根据人才配偶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原单位工作性质等,协调安排到人岗匹配的空编事业单位工作;考察、体检工作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聘用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并结合调入人员工作能力确定岗位,尚未有相应岗位聘用的,可先聘用再逐步消化解决。

接收人才配偶企业可获补贴

《实施细则》要求,人才配偶为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由高层次人才引进单位协调相关企业或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对接就业岗位。中山非公有制企业接收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对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保支出给予100%补贴,补贴期3年。

具体补贴条件为:接收人才配偶就业,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方式采取企业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年度进行申报。具体补贴标准为:按已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待遇的人才配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

三类企业可举荐高层次人才

“人才24条”创新提出的企业举荐高层次人才制度,此次《实施细则》也做了细化的要求。根据《实施细则》,为中山发展作出重大经济贡献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贡献突出的企业、已引进省级创新创业团队且团队仍正常存续的企业,负责人可推荐对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进入高层次人才队伍。

●除央属、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外,以下三类企业纳入举荐范围:

一、上一年度全市纳税前100名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全市纳税前200名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引进省级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业。

●举荐人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被举荐人选:

从事产业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前沿技术项目研究,取得一定成果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人才;

参与技术改造、升级,取得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人才;

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有战略眼光且掌握相关技术的关键核心人才;

创办的企业正在进行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人才;

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研究及推广,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人才;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商业模式,能够填补市场空白的人才;

拥有的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可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受学历、资历、年龄等限制,无法申请认定、评定的各类优秀人才。

青年人才创业有补贴

《实施细则》要求,建设中山青年人才回乡创业基地,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入驻中山市易创空间孵化基地、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广东中山农业孵化基地等纳入名录的基地创办初创企业(指取得我市工商营业执照3年内),享受办公场地免租和一次性创业扶持金、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具体补贴标准为:

1.办公场地免租

入驻中山青年人才回乡创业基地并成功注册公司,或合伙持股占50%以上的初创企业,按规定在入孵期内免办公场地租金。

2.一次性创业扶持金

入驻中山青年人才回乡创业基地,成功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1万元的创业资助。

3.创业担保贷款

入驻中山市青年人才回乡创业基地,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额度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个人贷款(含合伙经营)按合同签订之日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贷款基础利率+3%)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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